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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行業收入確認的壹般原則是什麽?

1.回報風險和收入確認

根據收入標準的要求,確認收入應滿足四個條件:(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不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不控制已售出的商品;(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雖然在正常銷售、代銷、換貨、配送等含有商品的業務中,商品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了買方,但由於醫院、診所、藥店的壟斷經營權力,只要客戶沒有將藥品轉移給最終消費者,壹般都有權退貨。因此,藥品所有權的主權風險不能轉移給買方。因為藥企可以將醫院、診所、藥店退回的藥品退回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所有權的主權風險並不是真正由藥企承擔。所以藥企在藥品銷售後確認的收入基本符合收入標準。

藥品銷售給醫藥公司或醫院、診所、藥店後,即使已收回全部貨款,只要有繼續交易的可能,就存在藥品退貨的風險,但這種風險在正常經營情況下是可以估計的,屬於可控範圍,因此收入仍然可以確認。在非正常情況下,如藥企GSP達標,藥品省級批號改為國家批號時,大量藥品被退回。這時候返還以前年度銷售確認的收益風險很大。因此,藥品生產公司能否確認銷售藥品的收入,在確認之前要進行充分的評估。壹般認為,收入應在藥品銷售後確認。

2.正常銷售、代理銷售和快速批量銷售收入的確認

正常銷售、代理銷售、快速批量銷售有真實的物流和現金流,滿足收入標準的四個條件。因此,可以在貨物發出、對方確認收到貨物或收到貨款後確認為收入。

3.票務收入的確認

絕大多數票通商家沒有真正的物流,不構成藥企真正的銷售資源。他們只是通過開具發票來確認收入,不符合商品銷售的基本條件——商品是存在的,不能確認為銷售收入。但是,在壹些票據傳遞業務中,雖然藥品沒有進入壹級代理藥廠的倉庫,但壹級代理藥廠在實際交付藥品過程中實際控制了藥品的流向,藥品所有權風險從藥品生產企業轉移到壹級代理藥廠再轉移到其他藥廠,符合收入標準的四個條件,在貨物發出後,其他藥廠的憑證確認收到貨物或收到貨款,即可確認為收入。這種業務本質上還是代理業務。兩個或兩個以下公司之間相互開具發票,但沒有實際藥物流動的業務,屬於虛構收入行為,可以歸為票據傳遞業務,不符合商品銷售的基本條件——商品存在,不能確認為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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