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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托管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醫院托管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醫療機構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只對內部員工具有約束力(內部規章制度只要符合法定的訂立程序、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原則,壹般都會產生內部效力),對外部不具有任何約束力。只有通過立法部門和法定程序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文件,才具有強制約束力。

醫院的這種行為當然是違反法律的,因為醫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如果把部門承包出去,部門的重心就會轉移到利益獲取上,很可能違背公共利益原則,損害公共利益,違反國家的規定。所以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

以上是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共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醫院承包經營是出賣或者轉讓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禁止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醫院承包經營合同應當認定無效。而且衛生部在重申衛生行業紀律中進壹步明確,醫院內部科室不允許經濟承包!

國務院199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買賣、轉讓、出借”。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不得買賣、出借醫療機構名稱,未經登記機關許可,不得轉讓醫療機構名稱”。第七十九條規定“轉讓、出借、出賣執業許可證的”,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所以從上述規定來看,醫院的行為明顯損害了公共利益,違反了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所以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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