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
第八條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註冊的法人;
(二)依法成立3年以上,信用記錄良好;
(三)從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四)沒有境外投資(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省),以國家規定為準;
(五)取得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資質,具備承擔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專業能力。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保密要求:
(壹)保密制度完善;
(二)安全組織健全,有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安全工作;
(三)涉密信息系統集成的場所、設施和設備符合國家保密法規和標準;
(四)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人員的考核程序完備;
(五)國家保密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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