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因工作原因在再就業中受到的意外傷害是否認定為工傷,首先要確定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存在勞動關系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但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的雇傭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範圍。因此,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不應認定為工傷,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
原告:李某某
被告: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方:成都機電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電公司)
原告李某某系某航天工業公司7304廠職工。2003年6月5438+10月因企業破產辦理退休手續,在省社保局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退休後,李經人介紹進入壹家機電公司工作。同年9月17日,李在工作中意外受傷。李某某向市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市勞動保障局作出第1001號工傷認定決定。(2008) 07-1(以下簡稱07-1號工傷認定決定)2008年6月6日。決定的主要內容如下:根據《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具的200512,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工傷認定的批復。2003261(以下簡稱回復號。261),退休(含退職)人員正在工作。勞動關系不成立,不屬於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範圍。傷者李某某與某機電公司的勞動關系無法確定,故其傷害性質不屬於工傷或不視為工傷。李某某不服,在本案中提起訴訟。
原告李某某訴稱,其與某機電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其受傷性質屬於工傷。勞動法並沒有剝奪退休人員的工作權利。回復號。市勞保局依據的261與上位法勞動法相抵觸,請求撤銷市勞保局作出的07-1號工傷認定決定,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被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答復稱,李是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不能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與某機電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據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07-1號工傷認定決定正確,請求法院維持。
第三人某機電公司稱,李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其在第三方公司再就業形成的雇傭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範圍。其在工作期間受到的意外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請求法院維持市勞保局作出的07-1號工傷認定決定。
[試用]
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壹條的規定,我國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有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據此,《工傷保險條例》並沒有將退休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排除在職工之外,也沒有禁止用人單位招用退休人員。故李某與某機電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因工作受到傷害,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適用法律不當。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二項規定,決定撤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07-1號工傷認定決定;並責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本判決生效後15日內作出新的工傷認定決定。
宣判後,某機電公司不服,以李某某與某機電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李某某作為退休人員,不屬於勞動關系的合格主體。如果他在再就業時受到意外傷害,應該通過民事途徑進行救濟。壹審法院認定李某與某機電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屬錯誤,依法請求改判。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市勞保局對其管轄範圍內的事故造成的工傷具有行政鑒定權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壹條規定,認定工傷的前提是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根據回復號的規定。261,退休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的傷害事故不成立,不屬於《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範圍。本案中,李退休後到某機電公司工作,與該公司的雇傭關系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範圍。因此,李在工作中發生的意外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根據回復。261及相關法律規定,原審被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07-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李某的傷情不屬於工傷,應予維持。原判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應當依法改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壹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壹款之規定,判決如下:1。撤銷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2008)龍泉刑初字第23號行政判決。2.維持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08)07-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論據]
我國法律對重新就業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工傷認定沒有明確規定,相關行政部門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我們認為,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是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系,然後再考慮受傷害人的傷情是否符合認定工傷的法定條件。具體到本案,經反復研究,承辦法官認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雇傭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不應認定為工傷;這種雇傭關系更符合民事雇傭關系的特征,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人身損害民事賠償對退休人員因工作受到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這種理解是恰當的,也為規範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示範性的裁判規則。
壹是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重新就業,與現用人單位不構成勞動關系。
雖然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勞動是公民應當享有的壹項基本權利,並不因公民的年齡、用人單位的存在、是否應當獲得報酬而有所不同。但是憲法也規定了公民有休息權和社會保障權。因此,國家在勞動法律法規中對公民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做出了限制。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依法從事壹定的有報酬或者有勞動收入的社會活動;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權利和勞動能力的公民。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對於退休人員再就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再就業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就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保健、勞動待遇等權利義務。《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幹問題的請示》第二條規定,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的規定,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和義務。退休人員和再就業單位應當履行就業協議約定的義務。聘用協議中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按雙方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協商解決。退休人員就業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進行。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261號文件《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工傷認定的批復》明確規定,退休(含退職)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的勞動關系不成立,不屬於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控範圍。基於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可以看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不是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合法勞動者,不能成為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這是因為養老保險是國家為解決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界限終止勞動義務後的基本生活,或者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是國家對退休職工履行的壹種社會責任,是政府提供的壹種社會福利制度,國家財政應該給予相應的補貼。如果退休人員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就意味著已經享受了國家提供的相應社會保障和福利,重新就業時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二、再就業受到事故傷害並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可以通過民事賠償獲得救濟。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相關法律法規也沒有禁止用人單位招用退休人員參加勞動。從我國目前的國情來看,隨著生活水平和醫療條件的不斷提高,人們的平均壽命也得到延長,大部分退休人員身體健康,仍能發揮壹技之長。此外,壹些退休待遇較低的退休人員僅靠退休工資無法完全滿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再就業是比較普遍的情況。如果將退休人員排除在工傷認定之外,他們作為勞動者的權益會不會得不到保障和救濟?我們認為,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雇傭關系符合民事雇傭關系的特征,其在工作期間受到的意外傷害可以通過民事賠償予以救濟。所謂雇傭關系,是指雇主與雇員之間的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用人單位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者設備,限定壹定的工作時間,定期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雇傭關系屬於民事法律關系的範疇,體現了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對於壹方為另壹方提供勞務並獲得報酬的意思自治的約定。只要雙方達成協議,雇傭關系就成立了,國家不會幹涉雙方約定的待遇、退休年齡、參加社保等。因此,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現用人單位之間的雇傭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其工傷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不能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根據用人單位與雇主之間的民事雇傭關系,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2005)9號意見也明確指出:“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就業時,因工受到職業傷害,由用人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有關待遇標準妥善處理;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處理。”從本案來看,李某某退休後到某機電公司工作,並與該公司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等事項達成用工協議。該協議的性質符合民事雇傭關系的特征。李某某因工受傷的,可以要求某機電公司承擔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民工因工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除了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再就業,還有大量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民,如用人單位招用超齡農民工的普遍現象。我們認為,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齡農民工的工傷認定應區別於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重新就業不被認定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其工傷應通過其與用人單位的雇傭關系獲得人身損害賠償;對於超齡農民工工傷的情況,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充分保障農民工弱勢群體的權益。對此,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曾向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該局對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鎮退休人員與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職工區別對待,並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認定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限定於農民工為宜。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工傷被告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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