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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托業的發展對中國信托業有什麽啟示或借鑒?

日本在引入信托制度之初,也面臨著信托基礎建設和投資者保護的問題。日本為此對貸款信托等部分貨幣信托采取了本金補充擔保和補充合同的法律制度,要求信托機構從信托收入中提取相應準備金,這也適用於存款準備金制度和存款保險制度。這大大加強了此類信托產品的風險監管約束,也能達到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目的。不過,日本並不是所有的信托產品都適用上述規定。除某些貨幣信托產品外,其他信托產品不適用本金保證條款。這樣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選擇信托產品,信托公司也可以根據不同的信托產品制定投資策略。

日本的經驗給我們的啟示是,剛性兌付作為信托公司的經營策略,容易導致自身責任的忽視和相關監管措施的缺位。所以壹旦風險問題暴露集中,信托公司能使用的對策非常少,浪費了投資者的信心。就解決信托產品剛性兌付問題而言,信托公司可以采用差異化的產品設計,發行保本型和非保本型信托產品,以適應不同的投資偏好,而監管部門可以對保本型信托產品安排更嚴格的風險監管制度,以保證投資者的本金安全;對於非保本型信托產品,需要進壹步明確受托人的責任,安排相應的糾紛解決機制和受益人利益補償機制,更好地保護投資人利益。同時,要進壹步加強投資者教育,普及信托文化和理念,讓投資者充分了解信托產品的投資本質。

在日本信托業務發展之初,信托業務主要發揮融資功能,尤其是以貸款信托為主的信托產品占比非常高。但與中國信托業現狀不同的是,從上世紀四五十年代開始,日本信托業就開始長期履行金融職能,避免了與銀行業務的同質化和惡性競爭。同時,日本的《貸款信托法》也明確規定了貸款信托資金的投向。起初,它被要求投資於重要的國民經濟部門,如鋼鐵和礦產。然而,隨著日本經濟結構的變化,貸款信托基金被要求投資於在國民經濟中發揮重要作用的部門。20世紀50年代,日本進壹步制定了《貸款信托法》,實現了貸款信托的商業化。此外,門檻不高,贏得了大量客戶的青睞,間接起到了普及信任文化的作用,為發掘更大的信任需求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以貸款信托為代表的融資類信托產品逐漸減少。目前,貸款信托基本絕跡,逐漸被土地信托和證券信托取代,信托制度的財富管理功能和投資功能進壹步發揮。

日本的經驗給我們的啟示是,信托業務的融資與國家經濟增長的階段有很大關系,處於高速發展階段,融資需求旺盛,信托業務的融資特征比較明顯,這本身就是信托制度適應外部經濟環境變化的表現。而我國信托業務的融資主要在於很多業務是通道業務,大量信托資金投向了房地產、過剩產能和國家宏觀調控限制的地方融資平臺。應更多發揮信托制度支持新興戰略產業的融資優勢,促進中國經濟轉型;信托理財的問題還在於信托和銀行業務模式相似,同質化嚴重。信托公司雖然基本選擇風險較高的項目來運作,但盈利模式基本靠利差,信托產品同質化嚴重。目前我國仍處於較快增長階段,融資需求仍較為旺盛,因為信托業需要進壹步優化信托融資功能的路徑,實現差異化的經營目標。同時,我國需要加強信托文化的普及,進壹步挖掘其他信托業務的需求,有利於改善信托業的收入來源和未來融資信托業務收縮可能帶來的影響。

面對開放資產管理市場挑戰的日本經驗:專業化和規模化

中國的信托公司曾經是唯壹可以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實體中配置資產的金融機構。但隨著我國金融監管的放松和資產管理市場的逐步開放,這種優勢已經消失。目前券商、基金子公司、保險公司可以跨市場配置資產,信托業的制度紅利被嚴重削弱,信托公司面臨的競爭挑戰更大。目前,我國信托公司已分為通道業務、上市股權質押、房地產、地方融資平臺等業務市場。

日本信托業也面臨著信托市場逐步開放的挑戰。自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日本信托業也加快了改革開放的步伐。1986允許外資銀行以設立當地法人的形式經營信托業務。1993允許銀行、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子公司或信托合同機構參與信托業務。2002年,金融機構總行被允許親自從事業務。2004年《信托法》修改後,允許通過設立新的信托公司或新的代理門店從事信托業務。日本信托機構的對策是,壹方面明確自身在信托業務上的專業性,通過聘請或邀請該領域的專家來提高公司整體的專業運營能力。同時,密切跟蹤社會經濟發展所蘊含的商機,及時創新產品和服務;綜合服務增強客戶粘性,日本信托銀行還經營存款業務、證券轉讓代理、房地產交易等業務。另壹方面,日本信托業在90年代加快了並購步伐,如1999排名第三的三井信托與排名第六的中央信托合並。2000年4月,三菱信托、日本信托和東京銀行決定進行聯合經營。

日本的經驗給我們的啟示是,信托公司的發展在於專業化管理,因此中國信托業仍需加強專業性,培養和招聘更多的專業人才,深化信托制度的應用空間和範圍,加快信托業務創新,提高市場競爭力。信托公司仍需加強渠道建設,細化客戶管理,通過客戶管理系統細化客戶管理策略,分析客戶的金融服務需求和投資偏好,為客戶指定個性化的產品推薦和財富管理方案。信托公司需要增強風險管理能力,加強評級體系、預警體系等各種風險管理工具的應用,提高風險管理的量化水平,形成良好的風險文化和報告體系。信托公司需要進壹步加強品牌建設和宣傳,向社會和市場傳遞經營理念和發展願景,增強經營透明度,強化客戶的認同感和信任感。同時,信托業也需要通過橫向並購和縱向並購實現綜合化、規模化經營,提升綜合經營實力。

日本信托業發展政策支持的經驗:制度供給與精心培育

我國政府在引進和促進信托業發展中起著主導作用。但是,面對如何培育和發展信托業,從2001的《信托法》開始就有了清晰的思路。但從目前來看,信托業轉型發展的相關制度供給和政策仍顯不足,且隨著資產管理市場的加速開放,監管部門需要進壹步解決分業監管下的行業發展方向和制度協調問題。

日本政府在信托業發展中的主導作用更加明顯,非常重視培育信托業。壹方面,日本政府不斷加強有效信托制度的供給,從最初的信托法、信托業法到後來的貸款信托法、資產流動性法,再到信托法、信托業法的修訂。信托業務作為壹種法律關系,需要按照民法體系下的基本法律制度進行操作。日本信托制度繼承了英美信托制度,並具有本土化和先進性。同時,日本根據信托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制定了各種針對具體業務的法律制度,促進信托業的商業化和快速發展。為適應新時期信托業務的大發展,日本於2004年開始修訂新的信托制度,賦予日本信托公司更大的發展空間,並確保信托機構與銀行、保險等新的競爭對手保持相同的監管要求,維護行業的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而且日本信托業的法律制度與其他不動產和稅法有很好的銜接,解決了大陸法系下信托業務發展的不兼容問題,有效促進了日本信托業務的發展。另壹方面,二戰後以及信托市場開放的關鍵時期,日本政府也對日本信托業給予了極大的政策支持。二戰後,由於戰爭帶來的災難和通貨膨脹的影響,信托公司的經營壹度陷入難以為繼的困境。日本政府通過讓信托公司經營銀行業務成功打破了僵局,日本信托業從此進入並行階段。1953年,日本確立了信托業分業經營模式,提出了長期金融與短期金融分離的政策,要求信托銀行發揮長期金融功能,優先發展信托業務,而原本經營信托業務的銀行也相繼停止經營信托業務。這樣,日本的信托業務主要集中在七家信托銀行手中,包括三井、三菱、住友、安田、東洋、日本和中央政府。

日本的經驗給我們的啟示是,信托是壹個新生事物,但政府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政府對信托制度的供給和發展路徑設計也決定了這個信托業的發展速度和成熟度。我國缺乏《信托法》,信托公司的合法權益缺乏必要的保障基礎,尤其是在資產管理市場加速開放的當下。由於缺乏頂層設計,信托公司與其他從事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的競爭不在同壹起跑線上。雖然我國在2001頒布了《信托法》,但信托財產獨立性、財產歸屬、信托財產公示等問題壹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信托立法過程中存在諸多模糊的概念和規定,極大地制約了信托業務的實際運作。因此,我國應加快建立和完善信托業的相關法律法規,通過信托業合理的制度供給引導其健康發展,為信托業提供更大的創新發展空間。另壹方面,政府可以在稅收、信托公司異地部門建設、業務創新等方面給予更多優惠政策和支持,幫助信托公司渡過行業轉型發展的困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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