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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作為代價成為公司股東的程序

1.註冊資本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章程應當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資。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的,使用者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轉讓土地使用權,方可作為出資;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作為國有土地征收後,方可作為出資;農村和城市郊區集體所有的土地(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頒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後,方可作為出資。2.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評估公司對土地使用權價值進行評估。評估之後,就可以確定自己的股份大小了。《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3.以公司名義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4.註意非貨幣財產的比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公司法》第八十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註冊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未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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