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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人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

答案:A,B,D

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壹)《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三)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咨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四)因違法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開除之日起未逾五年;(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在公司兼職的其他人員;(六)因違法違規受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執行期未逾3年;(七)被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未逾2年;(八)因違法違規或者重大風險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的金融機構和分支機構,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該金融機構和分支機構被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九)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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