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異地建立分公司的流程
1.異地建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流程如下:
(1)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提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文件,包括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營業場所使用證明等。;
(三)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並辦理備案手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
營業執照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分公司和子公司可以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分支機構有什麽特點?
該分支機構的特點如下:
1,根據公司法規定,分公司由下屬公司依法設立;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在經濟核算上與關聯公司統壹,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關聯公司清償;
3.分支機構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形式的公司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
4.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只要在總公司的名稱上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