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程序如下:成立清算小組。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股東、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組成。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負責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破產企業的財產,代表破產企業參加民事活動,對人民法院的行為負責並報告工作;3.破產財產分配。清算組在分配破產財產時,應當提出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並經人民法院批準後,由清算組實施。清算組在分配破產財產前,應當先分配清算費用,包括:1)管理、變賣、分配破產財產所需的費用;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三)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財產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企業所欠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欠繳稅款;3)破產債權。第四,清算結束。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後,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報告清算分配情況,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未清償的債權不得清償;5.取消註冊。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原破產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法律客觀性:
企業因嚴重虧損,資不抵債,被依法宣告破產,進行清算。提出破產申請後,法院受理破產清算案件的,壹般遵循以下程序:1。成立清算組。法院應當自宣告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法院從公司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也可以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參加。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置和分配。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報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我國《公司法》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1)清理公司資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四)繳納所欠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7)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應當載明第壹次債權人會議的日期。3.召集債權人會議。所有債權人都是債權人會議的成員。第壹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在債權申請期限屆滿後15日內召開。人民法院或者會議主持人認為必要,或者清算組或者占無擔保債務總額65,438+0/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應當召開後續債權人會議。4.確認破產財產。破產財產是指用於清償債務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1)破產企業被宣告破產時所管理的全部財產;(二)破產宣告後、破產程序終結前,破產企業取得的財產;(三)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如果債務的數額作為擔保,超過部分屬於破產財產。破產企業中屬於他人的財產,由財產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5.確認破產索賠。破產債權是指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發生在破產人身上的、經依法宣告確認的、從破產財產中公開清償的可執行的財產請求權。主要包括:(1)破產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二)破產宣告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到期債權,但應當扣除到期日的利息;(3)破產前設立的與財產擔保有關的債權,債權人有權就抵押物優先受償。債權數額超過抵押物價款的,未支付部分視為破產債權。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發生的費用,不得作為破產債權。6.分配破產費用。破產費用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為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從破產財產中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1)管理、出售和分配破產財產所需的費用,包括雇用工作人員的費用;(二)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三)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費用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支付。7.破產財產的清算順序。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企業所欠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8.破產清算的終結。上述破產清算程序結束後,清算組應編制破產清算結束報告,並出具清算期間的各種報表和各種財務賬冊,經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後,報有權部門審批。經核準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註銷登記,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