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有相應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與勞動者協商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解除符合條件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本條中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認定,行為必須達到嚴重程度。違反勞動紀律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規章制度不具有約束力。本條中的重大損害由企業內部規章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壹是勞動者失職、營私舞弊行為必須嚴重,二是勞動者的行為必須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如果勞動者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留在家中,勞動者不可能違反勞動紀律,所以單位已經先違法了,如果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嚴重違反勞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還應根據經濟補償的數額支付壹定的補償費。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勞動者的標準工資支付相應的生活補助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勞動者工資或者無故不支付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