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壹是規範經營行為,提升服務能力。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範圍、對外融資比例、貸款金額、貸款用途、經營區域、貸款利率等提出要求。二是改善管理,促進健康發展。從資金管理、集合管理、信息披露、保管客戶資料、積極配合監管等方面進行規範。三是加強監督管理,整頓行業秩序。指導各地明確監管責任,完善監管措施,建設監管隊伍,實施分類監管,加大處罰力度。四是加大支持力度,營造良好環境。鼓勵加強政策支持、銀行合作支持,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可持續發展。
下壹步,銀監會將繼續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監管制度建設,並與《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的實施相銜接,進壹步完善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
其中,小貸公司應主要從事借貸業務。經營管理良好、風險控制能力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當地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可以依法開展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股東借款等業務。
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整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使借款人的還款金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小額貸款公司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壹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根據監管需要下調上述最高貸款余額。
此外,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貸款、股東貸款等非標準化融資形式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形式的債權資產,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
小額貸款公司應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根據合同約定對貸款用途進行監控,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投資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房地產市場的非法融資;法律法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小貸公司不得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存款等。從貸款本金中預付。違反規定提前扣款的,應當按照扣款後的實際貸款金額償還並計算利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通過互聯網平臺或各類地方交易場所出售或轉讓公司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信貸資產;代理發行或銷售理財、信托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法律法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據銀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截至2065438+2009年2月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法人單位9074家,實收資本9478億元,貸款余額10043億元。《通知》規定了小額貸款公司行業亟待明確的壹些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有利於遏制監管套利,促進規範監管,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銀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認為,《通知》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則:壹是鼓勵回歸本源,聚焦主業,服務實體經濟。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從事借貸業務,從貸款集中度、貸款用途、業務區域等方面進行規範。引導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提升小微企業、農民、城市低收入者等普惠金融重點客戶的服務水平。二是強調事中事後監管和負面清單管理。在上級行政法規尚未出臺的情況下,本著問題導向、急用先行、逐步完善的思路,強調事中事後監管,明確行業內需要統壹的監管規則。堅持底線思維,嚴禁觸碰違規高壓線,防止風險外溢,守住風險底線。三是充分發揮地方金融監管的主觀能動性。辯證把握監管規則的原則性和靈活性,減少不必要的統壹監管限制,授權地方金融監管局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部分監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