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現有法律規定中沒有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但全國人大常委會2065438+2008年4月27日通過的《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有關法規中行政職責調整的決定》,足以解決“過渡期”的法律適用和法律權限問題。法律文件決定。“現行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的職責和工作,在國務院機構改革法確定設立或者明確職責後,由設立的行政機關確定,在有關法律、法規修改或者調整前,適用有關法律、法規,並指定設立的行政機關承擔行政機關的職責;在相關職責調整到位之前,由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
總之,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涉及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調整,沒有必要(短期或長期)修改我國現行的基本金融法律制度(如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機構改革的目的基本上可以通過修改或重新制定各監管部門的“三個方案(職能、機構、人員)”來達到。維護銀行業和金融業合法健康運行;中國保監會服務於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