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國有獨資公司和獨資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原則上分開設置,均由內部執行董事擔任,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國有銀行壹般為國有獨資企業,其董事長和總經理應按上述規定分別擔任執行董事。
董事長的職責是:國有獨資公司董事長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的改革和發展負有首要責任,及時向董事會和國有股東報告重大經營問題和經營風險。
總經理的職責是: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管理生產經營的職權,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向董事長報告工作。
董事會的職責包括制定戰略、做出決策和監督經理。經理的工作是執行董事會制定的戰略,負責企業生產經營的決策。因此,執行董事連接著管理層和董事會,使企業的董事會能夠更多地了解企業的經營活動,及時做出更準確的決策,而管理者則能夠更準確地執行董事會制定的戰略,完成經營活動。執行董事不僅要完成管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即制定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還要在董事會中參與戰略制定和決策。如果董事長和總經理是同壹個人,在企業經營中有很大的影響力,那麽總經理只擔任董事,其他內部高管也可以擔任董事,這種情況其實比較常見。在董事會中,不同的董事可能在董事會的不同專門委員會中,承擔不同的責任。
董事會壹般包括董事、執行董事和股東派出的獨立董事。股東派出的董事如果不在企業擔任職務,就不是執行董事。股東派出的董事也可以是執行董事。獨立董事壹般與企業的股東、高管、董事沒有關聯。專門委員會的主席和委員由董事會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