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工業、交通運輸、建築、商業、對外貿易、飲食、服務、旅遊、手工業、修理業中的下列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工商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壹)國有工商企業;(二)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營和其他工商企業;(3)合資或聯營工商企業;(四)鐵路、民航、郵電部門和其他公用事業所屬的工商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登記的其他工商企業。其中,大家需要註意以下幾點:以上事項未註明復印件的,應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公司簽字,或由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名。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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