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變更名稱和經營範圍需提供以下資料: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2.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
4.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
5.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6.其他相關文件和證件。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變更企業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所需資料如下:
1.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2.企業公章;
3.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4.房屋租賃協議;
5.股東大會決議;
6.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
7.章程的修改;
8.公司章程。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申請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經營場所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註銷變更登記的決定。拒不交回或者不能交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宣布營業執照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六十壹條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塗劃、標記或者損毀公司登記檔案。
第六十二條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電子營業執照標準以及與公司登記有關的重要文件的格式或者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