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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變更營業執照的名稱和經營範圍

變更營業執照的名稱和經營範圍,到營業執照的原登記機關,領取並填寫《企業登記申請表》,報送登記機關審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登記事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變更名稱和經營範圍需提供以下資料: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2.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

4.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

5.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6.其他相關文件和證件。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變更企業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所需資料如下:

1.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2.企業公章;

3.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4.房屋租賃協議;

5.股東大會決議;

6.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

7.章程的修改;

8.公司章程。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申請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經營場所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註銷變更登記的決定。拒不交回或者不能交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宣布營業執照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六十壹條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塗劃、標記或者損毀公司登記檔案。

第六十二條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電子營業執照標準以及與公司登記有關的重要文件的格式或者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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