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嗎?
有;
虧損改變所有者權益的金額,但不改變註冊資本。除非公司股東會決定減少資本,否則要到工商局辦理減資手續後才能減少註冊資本。但是,有限責任公司以公司財產承擔有限責任。在公司沒有破產的前提下,必須對自己的債務負責,除非與債權人約定進行債務重組。公司申請破產後,受理破產申請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受理破產申請時至破產程序終結時債務人取得的財產,都是債務人的財產,即破產財產。公司以破產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二。註冊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股權出資登記,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投資公司)的登記管理。
第三條作為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晰、權能完整、可以依法轉讓。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股權不得作為出資:
(壹)股權公司的註冊資本未繳足;
(二)質押已經成立;
(三)被依法凍結;
(4)股權公司章程規定不得轉讓;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全體股東的股權出資和其他非貨幣資產出資之和不得高於被投資公司註冊資本的70%。
第五條作為出資的股權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六條公司設立時,投資者以股權形式出資的,投資者應當自被投資公司設立之日起壹年內實際出資完畢,被投資公司應當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投資者以股權出資的,應當在被投資公司申請註冊資本變更登記前實繳。
第七條投資者以持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實際出資的,股權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被投資公司股權持有人變更登記。
投資者以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實際出資,且該出資股權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應當按照規定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其他股份依法轉讓給被投資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依法經批準。
第八條股權出資實繳後,應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證,並出具驗資證明。
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資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相關股權變更登記。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資的,相關股權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轉移至被投資公司;
(三)股權評估,包括評估機構名稱、評估報告文號、評估基準日、評估價值等。;
(四)依法須經批準的股權出資,其批準情況。
第九條公司設立時,投資者依法以股權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登記認繳股權出資的投資者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投資人實際繳納出資後,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被投資公司為發起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申請投資人實際繳納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的變更登記。
投資者增加公司註冊資本時,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被投資公司屬於有限責任公司的,還應當申請相關投資人名稱、認繳和實繳出資額及時間的變更登記。
第十條股權公司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申請登記提交的材料,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企業登記提交材料的規定執行。
第十壹條被投資公司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申請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時,除提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企業登記提交材料的規定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出資人簽署的承諾函。相關投資者應當承諾所認購的股權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且不存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2)股權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需加蓋股權公司印章)。
第十二條投資人或被投資公司違反《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本辦法,驗資機構或資產評估機構因過失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或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本辦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綜上所述,註冊資本是公司啟動的第壹筆錢,中間可以增減。如果公司欠錢,只要合理合法,工商部門會同意自己的要求。所以案件的處理是有法律程序的,公司的事情必須按照公司法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