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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需要符合公積金提取條件,然後拿著材料直接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壹)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其他證明;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其他文件;
(四)退休、退職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應當提供失業證明;
(七)出國定居的,提供出境證明;
(八)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房屋租賃合同;
(十壹)農民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戶籍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由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