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三至十三人;但是,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2.監事: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董事會會議的議事規則
與股東大會的表決規則不同,董事會議事規則堅持按董事人數確定票數,每名董事壹票,董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半數以上通過。表面上看,這類似於人人平等的政治民主,而不是資本民主,但實際上是資本的力量支撐著每壹個董事。
董事會會議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董事會應在規定的時間提前通知所有董事,並提供足夠的信息,包括會議議題的相關背景材料以及有助於董事了解公司業務進展的信息和數據。當兩名或兩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據不明確時,可聯名向董事會書面提議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並存檔,對董事會的決議負責。根據中國《公司法》的規定,經證明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表決時表達了反對意見並記錄在董事會會議記錄中的,可以免除其對董事會會議決議的責任。因此,董事會會議記錄是證明董事是否參加董事會會議並對決議承擔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公司經理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的依據,具有重要作用。
由於公司的重大業務,除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外,壹般由董事會會議決定,因此董事會決議的內容和法律效力對公司具有重要意義。
董事會閉會期間,董事會可以授權董事長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規定授權的原則和內容,授權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項,應由董事會集體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時,半數以上監事應當共同推舉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