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至少應該是幾個。
我國法律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執行董事。《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成員為5-19人。
二。董事會的職責是什麽?
董事會可視為股份公司權力的執行機構,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有時它被稱為管理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名或三名或更多的董事組成。
除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力外,其他事項可由董事會決定。企業董事會是企業經營的決策機構,董事會對股東(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的義務具體包括:制作和保存董事會議事記錄,編制公司章程和各種賬簿,按時向股東會報告資本損益,在企業資不抵債時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破產。
3.董事會有什麽權力?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3.決定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企業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