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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應該有多少人參加?

股份公司成立後,董事會作為1固定機構應運而生。董事會成員可以根據公司章程隨意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或終止。董事會是企業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企業的事務和業務受董事會領導。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應該有多少人?接下來,我來回答妳的問題。

第壹,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至少應該是幾個。

我國法律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執行董事。《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成員為5-19人。

二。董事會的職責是什麽?

董事會可視為股份公司權力的執行機構,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有時它被稱為管理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名或三名或更多的董事組成。

除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力外,其他事項可由董事會決定。企業董事會是企業經營的決策機構,董事會對股東(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的義務具體包括:制作和保存董事會議事記錄,編制公司章程和各種賬簿,按時向股東會報告資本損益,在企業資不抵債時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破產。

3.董事會有什麽權力?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3.決定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企業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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