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作出決議時,應當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壹人壹票。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審議時壹人壹票。
3.累積投票制。投票權數等於所持股份數乘以擬選董事或監事人數。
《公司法》規定了上述三種表決方式。企業章程規定了表決方式的,應當采用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
4.壹人壹票,由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
5.雙重多數標準通過。在破產法中,表決權的行使通常意味著無擔保債權總額的壹半或三分之二獲得通過。無論是人數還是債權數額都有規定。在破產法中,還有壹種表決方式,即分組表決。同類債權分組表決。如果本組債權人半數以上通過,則決議通過。例如,重組計劃的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