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本
根據《公司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依法批準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股份總額應當等於公司凈資產額。
即有限責任公司在審計基準日經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凈資產值為股份公司變更後的股本。因為在某壹點上,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會是整數,壹般會把整數折算成股本,零有兩種解決方式。壹種是將零分發給股東,並作為對股東的負債保留在賬簿上。另壹種是將零計入資本公積金。
這裏應該指出的是:
1.有限公司轉股的依據是經審計的凈資產,而不是經評估的凈資產。根據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準則備忘錄第2號》的規定,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時可以進行資產評估,但由於變更前後企業性質不同,仍然是持續經營會計主體。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19條和《企業會計制度》第11條的規定,不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不調整資產評估結果。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並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的,應當視為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新股上市前,應當開業三年以上。
2.如果公司有較多的股份制企業,合並報表凈資產和母公司報表凈資產可能不壹致。當出現這種情況時,實務中壹般以母公司報表凈資產作為轉股依據。(沒有明確規定,或者以兩者中較低的數作為轉股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壹千萬元。第壹百五十二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時,公司股本總額不得低於人民幣五千萬元(發行後),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目前證監會控制的發行比例壹般在25%-40%之間。因此,股份公司成立時的股本壹般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有限公司整體變更時凈資產低於3000萬元的,可以通過增資擴股增加凈資產。
(二)發起人
1,發起人人數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第七十九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兩個以上但少於二百人的發起人,其中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在企業上市的實質性要求中,證監會要求發起人不超過50人,壹般控制在20人以內比較好。此外,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國內自然人不得成為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東。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境內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境外機構間接持有公司股份。按照證監會的要求,發起人中不得有工會、股份協會等主體。
2、股權結構。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公司改制重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單個發起人、合資資本、壹致行動人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80%。主要發起人不得與直接或間接控股的公司組成股份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的,可以申請適當豁免。
如果企業股權集中,當單壹發起人持股比例、合資資本和壹致行動人持股比例超過公司總股本的80%時,需要通過股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等方式降低控股股東的持股比例(此時股權轉讓更為方便)。
當企業為中外合資企業時,在設定股權時應註意是否改變中外合資企業的性質(外方股權不得低於25%)。
3.介紹新的贊助商。
有限公司現有股東不足2人的,或者根據業務發展、資金或者其他方面的需要,在重組前必須引入新的股東,使有限公司股東人數增加到2人以上。如果企業考慮建立高管和員工持股的激勵機制,可以在現階段引入。
引入新股東有三種方式,即增資擴股、股權轉讓或兩者同時進行。增資擴股可以給企業帶來壹定的資金,增加股份公司的股本。另外,對於商業創業者來說,由於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不壹定能準確反映公司的內在價值(賬面除外)。此時增資擴股時,通過新股東的溢價投入,可以部分體現企業家的創業價值(例如)。需要註意的是,在同樣的增資擴股中,所有新引入的股東必須以同樣的價格投入。
股權轉讓是公司新老股東之間的交易,與公司無關,股權轉讓價格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涉及非國有資產的轉讓,轉讓價格甚至可以低於資產凈值(有利於充分發揮購買者的積極性);此外,由於股票轉讓可以分階段進行,因此在引入新股東時,可以根據需要確定不同的轉讓價格,更加靈活。需要註意的是,如果轉讓方為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轉讓時必須對有限公司的資產進行審計和評估,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值,且需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應該指出的是:
1)無論是增資擴股還是股權轉讓都必須在有限公司內完成;並且只有在上述行為完成後(工商營業執照變更後)才能對有限公司進行審計,凈資產總額才能變更為股份公司。
2)如果可能的話,盡量不要用非現金資產增資,因為前期業績的追溯調整會影響業績能否持續計算。
3)由於企業改制的直接目的是上市,因此需要關註增資擴股或股權轉讓的規模。公司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比例不宜過高,否則會影響同壹管理層下經營業績的可比性。
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最近36個月內(不足的應追溯至原企業),連續65,438+02個月發生50%及以上重大股權變動,但連續未超過80%或60%的,應自變更之日起獨立運行至少壹個完整會計年度後,方可申請上市。公司因前述股權變動變更控股股東、主營業務(核心業務及其相關業務之和)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管理層(包括董事、監事、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獨立經營至少24個月,方可申請發行上市。
最近36個月內(不足的應追溯至原企業),上述資產或權益變動在12個月內累計超過80%,或者單次超過60%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獨立運行至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
重大權益變動比例以公司合並報表為基礎計算,主要指以下情況之壹:
A.轉讓後轉讓的股權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B.公司變更後增加或減少股本占總股本的比例;但按照規定,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者以未分配利潤進行股份分配,或者按同等比例減少股份。
4.當發起人的企業性質為國有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