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5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是公司的基本類型,被廣泛應用。
有限責任公司非常適合創業項目,尤其是早期階段,其優勢集中在:
允許股東在章程中作出不同於《公司法》的個性化規定,如設立“同股不同權”機制(表決權比例、收益權比例、出資比例可以不同)、規定股權轉讓的特別限制等。
這些個性化的規定可以讓創始人以極低的成本實現控制權的集中和收益權的合理分配,並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設置類似防火墻的措施,阻止“門口的野蠻人”的惡意收購。
建議
雖然股東可以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作出個性化的規定,但應註意以下幾點:
(1)只能對公司法允許的事項進行個性化規定;
(2)個人化可以不同於公司法,但不能違反公司法;
(3)公司章程要有個性化的規定,單靠工商局提供的模板是達不到的。需要專業的建議和檢查,以達到股東的預期效果;
(4)如果公司章程有個性化條款,那麽在向AIC登記或備案時,AIC工作人員通常需要確認個性化條款合法合規後才能接受登記或備案。所以如果章程需要個性化,建議請法律專業機構起草把關,確保順利完成登記備案。
舉個現實的例子,公司法規定重大事項必須由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章程中規定四分之三以上顯然是合法的,但工商局的工作人員堅持必須是三分之二。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會按照工商局的要求提交公司章程進行登記,公司會另擬壹份公司章程,說明用於登記的公司章程是按照範本提交的,以滿足工商登記的需要,公司內部事務以本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