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人數少於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大會的召集流程如下:
1.召集:股東大會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2.確定時間、地點: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3.公司臨時提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
4.表決和通過: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采用會議表決方式,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形成會議記錄: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綜上所述,臨時股東大會也是特別股東大會。壹般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有固定的時間,但如有特殊情況,也可以在兩個月內召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