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持股平臺是實施股權激勵過程中常見的運作模式。具體來說,就是在母公司之外以被激勵對象為主要成員組建有限合夥或者特殊目的公司,然後利用有限合夥或者特殊目的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權,從而實現被激勵對象間接持有母公司股權的目的。
2.員工持股情況
在以往的其他股權激勵中,激勵對象以個人身份持有母公司的激勵股份。但在員工持股平臺中,員工個人不能直接持有母公司股份,而是通過持股平臺間接持股。作為股權平臺的股東或者股份的認購人,必須是企業的正式員工,這是壹個大前提。員工持有的本平臺股份不能繼承和轉讓。如果員工離開企業,比如退休、辭職,或者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辭退、除名,或者因意外死亡,那麽其持有的股份必須全部被控股公司即控股平臺收購,再重新分配給新員工即被激勵的員工。
員工不能直接參加母公司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通常持股平臺會選出幾個代表,從員工中選出幾個員工代表參加母公司的員工大會。持股的員工將以這種二次利潤分配參與母公司的利潤分享,也就是說,員工持股的平臺先享受公司的利潤分配,再由控股公司根據員工個人持股數量進行二次利潤分配。
二、員工持股平臺模式
目前,在現有的市場環境下,持股平臺的模式主要有法人持股平臺和有限合夥持股平臺,以及國外上市公司持股平臺和信托持股。常采用公司型持股平臺和有限合夥持股平臺。
1,企業員工持股平臺
首先是公司制持股平臺,持股公司指的是員工* * * *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當然這種出資有時是象征性的,或者是以非常優惠的價格。而且現在公司法已經改革,註冊資本沒有最低要求,所以員工成立公司的成本很低,所以成立這個公司的唯壹目的就是收購母公司的股權,從而實現員工間接持有母公司的股權。但公司制持股平臺的特點是稅收非常高。除去壹些特殊的優惠和稅收籌劃,首先持股平臺從母公司分配利潤需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而員工個人如果要從持股平臺分配利潤,則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這就涉及到重復征稅的問題。
2.有限合夥員工持股平臺
持股平臺的第二種模式也是最常用的,就是有限合夥持股平臺。有限合夥企業在中國是壹種較新的企業形式。2006年,我國頒布了《合夥企業法》,正式確認了有限合夥制度。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分為普通合夥人,俗稱管理合夥人或GP;另外還有有限合夥人,也就是LP,有限合夥企業就是由這兩類合夥人組成的。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承擔管理職能,壹般作為執行合夥人,而有限合夥人只作為出資人,不參與企業管理,所以股東不能直接持有公司股權,而是把全體股東放在有限合夥中。這裏的股東是指持股的員工,然後有限合夥持有母公司的股份。同時,讓母公司的創始人及其名下的公司作為有限合夥的GP來控制整個有限合夥,再通過有限合夥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權。除了創始人之外的其他股東只能是有限合夥的LP。這個LP主要是指員工持股,員工只享受經濟利益。他不參與有限合夥企業的日常管理,因此不能通過有限合夥企業控制母公司。
3.員工海外持股平臺
隨著市場的進壹步開放,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在境外資本市場上市,這也涉及到員工股權激勵的問題。通常境外上市公司以自身股份為標的,對境內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與公司存在雇傭或勞動關系的員工進行激勵,包括員工持股計劃、股票期權計劃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股權激勵。因為境外股權激勵會涉及到我國的外匯管制,操作起來非常復雜。壹旦發生糾紛,員工的利益很難維護。
4.員工持股信托
第四種員工持股平臺是指員工持股信托,員工購買公司股份,委托信托機構管理和使用。退休後,他們將享受信托機構的信托安排。交給信托機構的信托資金壹部分將來自員工工資,另壹部分由企業以獎金形式出資給員工購買本公司股票。員工持股信任度壹度被認為是員工持股安排的有效方式。但可能是因為信托安排隱藏了信托背後的利益相關者,所以證監會在股票發行審核過程中,如果存在信托持股安排,壹直不鼓勵發行人的股票結構,所以利用信托持股在a股市場成功上市的案例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