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gp和lp
1.壹方面,普通合夥人需要對企業的經營業績負責,有限合夥人只是合夥企業的投資人,不需要承擔主要的經營管理。因此,在公司的利潤分配中,普通合夥人會比有限合夥人多獲得壹份經營業績獎勵;
2.另壹方面,如果合夥協議中沒有明確規定禁止競爭對手進行業務競爭,則有限合夥人可以與合夥企業進行業務競爭。至於普通合夥人,不管有沒有約定,在我國的合夥企業法中,直接禁止普通合夥人與合作運營公司進行同業競爭。
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在股權融資方面的具體差異
1.交易層次不同:除非合同能得到全體合夥人的認可,否則普通合夥人和合夥企業不能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
2.競爭的程度不同:在商業競爭時,有限合夥人可以與合夥企業進行商業競爭。合夥協議禁止商業競爭時,不能與合夥企業競爭,而普通合夥人是法律法規直接要求禁止商業競爭的;
3.資產市場份額的抵押和轉讓是不同的:普通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不得質押或轉讓資產市場份額,而有限合夥人可以按規定直接質押或轉讓個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資產;
4.註資的級別不同:普通合夥人可以用各種合法財產或以個人服務進行註資,有限合夥人則不能。
以上是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區別。兩者的另壹個區別是承擔的責任不同。有限合夥人只對認購的金額負責。本文主要講gp和lp是什麽意思,內容僅供參考。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夥人可以質押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GP(普通合夥人)百度百科-有限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