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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與投資控股公司的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它們有壹些共同的特征。它們之間的差異主要如下:

(1)是合資還是聯營?有限責任公司是在吸收無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優點的基礎上產生的。壹方面,其股東以出資額為限,享有權利,承擔責任,與無限公司不同。另壹方面,由於其非公開發行,股東之間關系密切,具有壹定的人性,因此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的合資公司。其本身的構成和信用基礎是公司的資本,與股東的個人性質(聲譽、地位、聲望)無關,不允許股東投資個人信用和勞務。這種完全的資本組合不同於無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是否相等。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資產不需要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只需要按照協議確定的出資比例出資,並按照該比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壹般來說,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將其股份轉換為等額股份,這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這壹特點也保證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遍性、公開性和平等性。

(三)股東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於其壹定的人性和股東間的信任,股東不應過多。我國《公司法》規定員工2-50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既有上下限,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下限,即只規定了發起人的最低人數,但只規定了股東的最低法定人數,而沒有規定股東的上限。這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具有最大的普遍性和相當大的不確定性。

(4)募集資金是開放式還是封閉式。有限責任公司只能在投資者範圍內募集股份,公司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公司為出資人出具的出資證明書也不同於股票,不得在市場上流通轉讓。募集基金的封閉性決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會計不需要向公眾披露。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封閉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公開募集資金的方式是開放的。不管是發起還是募集,都要向社會公開,或者在壹定範圍內募集資金。公開發行和財務運作也是公開的。

(5)股份轉讓自由。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書不得轉讓和流通。股東的出資可以在股東之間轉讓,也可以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但由於人性使然,決定了其轉讓應受到嚴格限制。根據《公司法》規定,轉讓必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份形式。壹般來說,這種在經濟上代表壹定價值,在法律上體現壹定資格和權利義務的有價證券,與持有人本人沒有特定的聯系,法律允許其自由轉讓,必然會加強股份有限公司的活躍度和競爭力,也必然會導致其盲目性和投機性。

(6)設立的寬嚴不同。由於其經濟地位及其組織和活動的特點,國家必須用法律手段對其進行管理和監督,並為其設立設定壹系列法定條件,履行嚴格的法律程序。在中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多為中小企業,且因其封閉性和人性化,法律要求不如股份公司嚴格,部分可以簡化,有壹定的任意性選擇。

(7)稅差:在業務上,無限公司不需要經過審核流程,完成賬目後可以直接根據會計報表向稅務局申報納稅;有限公司則不同。有限公司完成賬目後,通過香港審計師的審計,然後出具審計報告。只有根據審計報告所列的數據,他們才能向稅務局申報納稅。

(8)責任區別:有限公司,又稱“有限責任公司”。指法律規定的由壹定數量的股東和董事組成的企業(董事)法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特別是壹些從事高風險業務的人會選擇與有限公司合作經營業務。

無限公司是股份公司的壹種。簡單來說,無限公司就是所有創辦人(公司或個體經營者)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的公司。主要區別在於,有限公司是企業(董事)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無限公司的創辦人(公司或個人業主)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是指創辦人(公司或個人業主)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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