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同的是,前者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者設立的公司,其中至少有壹個是外商投資企業,而後者是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者設立的公司,即《公司法》規定的壹人公司。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暫行規定》(外經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第6號),外商投資企業在中西部地區投資且再投資註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於25%的,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中西部地區的再投資公司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加註)營業執照,享受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待遇。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的企業均為內資企業。
兩者的區別: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
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雖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自中國境內的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外國企業、外國經濟組織和外國個人在中國投資設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這種形式是外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對來源於中國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投資方式、分配方式、風險方式、投資回收方式、負債方式和清算方式的不同,分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又稱外商獨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和外商投資股份公司。
無論是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還是外資企業,它們共同的基本特征是:都是依照我國法定程序設立的企業;其法律地位是中國企業法人;都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創業資金中有外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