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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什麽責任?

壹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任何責任。股東的責任是按照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日常經營中產生的這些債務應由公司自行承擔。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除非抽逃出資或者虛假出資。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債務負責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壹般不需要對債務承擔任何責任。壹般來說,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和相關法理原則,公司的債務必須由公司承擔,股東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為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足額繳納出資後,其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公司債務由公司以全部自有財產承擔,與股東無關。

沒有什麽是絕對不變的。在某些情況下,公司的債務將由股東承擔:

壹種情況,股東出資不實。沒有實際出資,或者出資未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同意的比例。需要註意的是,壹般來說,公司註冊時,工商登記機關壹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出資證明,通常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證明。公司以實物出資的,將要求其提供相關評估文件。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後會存在於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中。如果公司在訴訟中不能履行債務,受理案件的法官或律師可以查詢這些材料。如果這些材料不存在,可以要求股東承擔公司債務。

第二種情況,股東抽回資金。有些股東會在公司註冊成立後,將原出資抽回作為股本,使公司資本客觀減少,違背了公司資本不變的原則。如果在訴訟中要求公司承擔相應的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就可能遇到在抽逃出資範圍內要求承擔責任的可能,也就是說,股東將不得不代表公司承擔。

其他情況,包括很多情況,比如股東未經正式登記就以公司名義經營,導致負債或者股東挪用公司財產支付個人費用,或者部分股東濫用公司有限責任制度侵害債權利益,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等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其開辦單位投入的註冊資本不真實或者抽逃註冊資本的,可以裁定變更或者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並以註冊資本不真實或者抽逃註冊資本為限對申請人承擔責任。”

2.公司股東承擔什麽義務?

(1)供款義務

(二)出席股東大會的義務

(三)不幹擾公司正常經營的義務

(4)特定情況下禁止表決權的義務。

(5)不得濫用股東權利的義務。

本來股東的財產和公司的財產是沒有關聯的,但是公司當年的經營到最後肯定會影響股東的個人利益。因為公司賠償意味著股東沒有利潤可以分紅,但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因為當事人是股東而無底線的承擔公司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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