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的單位性質是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包括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具體性質要看投資人的情況。有限責任公司是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的經濟組織,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的責任不得超過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性質是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有限責任與完全責任相結合,權責明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需要發布公告或者賬目。特別是公司資產負債表壹般不公開,公司內部機構靈活。但不能公開發行股票,所以募集資金的範圍和規模壹般都比較小,難以滿足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所以有限責任公司壹般適合中小型非股份公司,更適合創業型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由股東會、董事會、經理、法定代表人和監事會組成。其中,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經營和投資,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報酬,對公司的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壹般來說,企業是指利用各種生產要素(土地、勞動力、資金、技術和創業人才)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以獲取利潤,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企業本質上是“壹種資源配置機制”,能夠實現社會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降低整個社會的“交易成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具備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法人登記:
(壹)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
(3)合資企業;
(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5)私營企業;
(六)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其他企業。
第七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從業人員數量;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經營範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第十七條企業法人變更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本、經營期限,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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