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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是什麽?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具體行使以下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股東大會是非常權力,股東只在會議召開時行使權利。因此,當公司的重大問題需要股東大會決定時,必須以會議的形式進行。股東分散在全國各地,董事會有義務召集全體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召開股東會有兩種情況:壹種是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定期召開股東會;第二,當65,438+0/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65,438+0/3以上的董事或監事提議召開股東大會時,董事會必須召開。董事會的出現是股東通過選舉控制董事會進而間接控制公司的需要。董事會的活動必須代表股東的利益。為了讓股東了解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及時調整方針政策,董事會有義務向股東大會報告自己的經營活動和公司情況。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是股東意誌的集中,決定著公司的發展方向。決議壹旦形成,就必須執行,但由於股東大會並不直接執行自己形成的決議,而是由代表股東利益的董事會來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是董事會開展業務的指導原則。董事會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執行。股東和監事會有權監督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董事會是公司的法定代表,全權領導和管理公司的壹切經營活動。董事會在股東會決定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指導下,有權安排公司的生產、銷售等經營計劃,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方式,決定公司的資產流向和向其他公司或生產經營單位投資。但董事會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不得超出股東大會的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否則屬於越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董事會承擔。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董事會對公司的管理非常廣泛,涉及生產、技術、勞動、設備、物資供應、財務等等。特別是在財務管理中,運用價值的形式全面管理公司的整個生產經營活動是董事會的主要職責。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是董事會財務管理的內容之壹。財務預算是公司財務收支的計劃,決算是年度預算執行結果的總結。年度財務預決算關系到公司資金安排是否合理,使用是否得當,關系到資金的利用率。因此,董事會應認真、科學地編制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這也是董事會對公司財務管理的內容之壹。公司的利潤分配主要有兩部分,公積金和分紅。公積金還包括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積金。除固定比例的法定公積金外,董事會應當制定法定公益金、任意公積金和股利分配的具體形式。利潤分配直接關系到公司、股東、生產者和第三方的利益,所以董事會應該制定詳細的方案,並提請股東大會批準後再進行。為了維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當公司發生虧損時,公司必須先彌補虧損後再進行利潤分配,董事會將制定彌補虧損的方案,經股東大會批準後實施。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公司註冊資本的增減,直接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穩定,股東和債權人權利義務的變化。所以壹般不允許公司隨意增減資本。為擴大公司生產規模,或鞏固公司財務基礎,或適應市場變化,董事會應提出詳細方案,包括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原因、目的、方法、額度、用途、後果和補救措施,以確保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得到維護。董事會提出增資或減資方案後,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修改公司章程中註冊資本條款後方可實施。

7.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公司的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涉及許多法律法規和政策,極其復雜,處理不好,影響多方利益。因此,董事會應首先對上述重大事項制定具體計劃。以公司合並為例,如果采用合並的方式,被合並公司的董事會應當就被合並公司的名稱和合並條件擬定詳細的方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決定。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後,可以將該決議提交給其他董事會進行合並活動。未經股東大會審議,不得擅自實施合並,並簽訂合並合同。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為了有效地領導和管理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設立某些內部管理機構,包括日常業務運營機構和某些咨詢機構。前者是指經理領導下的各部門經營組織,包括生產、銷售、采購等部門,後者是指協助董事會決策的專門委員會,如執行、生產、銷售、財務等委員會,是董事會的顧問和參謀。這些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取決於董事會的需要和公司的規模。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隨著經濟的發展,管理公司需要專門人才。讓擅長企業管理的專家擔任高級職務,是現代公司發展的必然結果。董事會可以通過聘請有管理能力的人擔任經理或者解聘有管理能力的經理來提高公司的效率。副經理和財務總監作為經理的主要助手,配合經理工作,因此保留了經理的提名權,以保證公司高效有序的業務領導體系。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的存在和發展依賴於董事會的有效管理。董事會的管理涉及人、財、物、產、供、銷。為保證日常化、制度化管理,董事會應制定壹套行之有效的基礎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促進公司發展。

董事會在行使上述職權時不得與股東大會的決議相抵觸,股東大會有權否決董事會的決定甚至解散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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