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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叫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叫股東會,是同壹權力機構在不同公司形式下的不同稱呼。新修訂的公司法中,不再區分股東會和股東大會,稱之為股東大會。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有哪些形式?

第四條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並於上壹會計年度結束後10日內召開。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壹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少於《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25%以上的股東(不包括表決權代理人)的書面請求;

(四)三分之壹以上董事認為必要時;

(五)三分之壹以上監事提議召開會議時。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的持股數量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臨時股東大會只能對召開會議通知中所列事項作出決議。

第七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依法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不能出席會議,董事長未指定人選的,董事會應指定壹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席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共同推舉壹名股東主持會議;股東因故不能主持會議的,由在會議上享有最多表決權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八條召開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全體股東。

二。有限責任公司債務承擔規定

《公司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為企業法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其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本文提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我國目前沒有無限責任公司或合資公司(個人獨資和合夥投資者雖然承擔無限責任,但不能稱為公司),註冊資本也采取實繳資本制,即公司註冊資本必須壹次性實際到位(外商投資企業除外,註冊資本允許分批到位), 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經營所產生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有條件和前提的,即註冊資本只有在公司股東依法設立公司時才實際到位,不存在抽逃出資的情況

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獨資企業是自然人,企業所有者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產生壹個股東,且六個月內未吸收新股東也未辦理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責任公司,統稱為有限公司,是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除了公司的基本特征之外,有限公司還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人既有合資企業,也有聯營企業。有限公司的壹個特點是,它結合了合夥企業的人性和股份公司的資本性。有限公司要求雙方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之間存在壹定的信托關系,從而達到共同籌資、共同經營的目的。

(2)募集資金的封閉性。有限公司不得向公眾募集資本,只能通過向股東發行股票來籌集資金。有限公司成立時,其全部資本來自各股東認繳的資本和財產之和。

(3)公司的資本不平等。有限公司的資本不需要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樣分成等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也不需要以等額股份的整數倍出資,只需要按照約定出資,按照出資比例對公司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④股東人數有限。有限公司由於其壹定的人性,不應該有太多的股東,同時也不能失去股權。因此,各國公司法都對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進行了限制。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人數少於50人。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⑤股權轉讓的剛性。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不能隨意轉讓,股東的出資證明書不能流通或質押。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需要半數以上股東同意。股權轉讓時。

其他股東在時間和價格上有優先權。⑥組織的圓柱度。雖然有限公司的組織結構類似於股份公司,但通常是簡化的。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少、規模小的有限公司,可以只設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也可以兼任經理;可能沒有監事會,只有1-2個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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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選舉產生壹名董事。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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