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東大會決議:
股東大會決議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依據職權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壹般情況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時,采取“資本多數決”原則,即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這說明有限責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資合”的性質。
《公司法》另有規定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式也因決議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必須由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作出特別決議。根據《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是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二、股東大會決議的法律效力: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依法作出的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在程序和內容上合法,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否則可能影響決議的效力。
主要可以基於以下原因:
1,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
公司股東大會由董事長通知。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集權屬於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但他沒有召集股東大會的直接權利。因此,董事長個人無權在沒有召開董事會會議討論並做出決定的情況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此外,需要註意的是,股東是否按照《通知》出席並表決,不影響其申請撤銷股東大會決議的權利。
2、會議通知時間。
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股東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的,公司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股東大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作出特別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和決議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別規定的,也可以作為撤銷的理由。
壹般來說,壹個公司的股東權利還是很大的,幾個股東在壹起,比董事長還大。
法律客觀性:
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