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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外資比例

法律分析:現行公司法根據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內容規定了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主要從事生產經營和商品批發的公司為人民幣50萬元,主要從事商業零售的公司為人民幣30萬元,從事科技開發、咨詢、服務的公司為人民幣65438+萬元,並要求壹次性繳納。另壹方面,修訂草案將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降低至3萬元人民幣,取消了根據公司業務內容區分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允許分兩年繳納,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分5年繳納。在出資方面,現行公司法僅規定公司可以用現金、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無形資產出資比例不得高於公司註冊資本的20%。修訂草案增加了允許股權和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形式用於出資、提高無形資產比例的規定,規定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30%。關於公司對外投資的比例,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累計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修訂草案將公司對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累計投資提高至“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70%。投資結束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進行的增資,不計入增資。”

法律依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如下修改:第壹百四十二條修改為:“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用股份進行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對公司合並或者分立所作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股票用於可轉換為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的公司債券的轉換;”(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公司在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下收購本公司股份,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公司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壹)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有第(二)、(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有第(三)、(五)、(六)項情形的,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並在三年內轉讓或者註銷。“購買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在本條第壹款第(三)、(五)、(六)項規定的情形下收購其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為質權的標的。“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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