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法律規定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二十九條股東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證,出具證明。第三十條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第三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公司設立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股東應當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性: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以現金出資,也可以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每種出資方式應符合相應的規定。(1)貨幣出資是指股東以資金直接投資於公司。股東以貨幣直接投資於公司的,應當將所認繳的出資額在公司登記前繳足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臨時賬戶中。(2)實物出資方式是指股東對公司的投資為實物,實物構成公司資產的主體。實物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建築物、設備、原材料或其他物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不需要的物資不得作為實物在公司內分享。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以實物出資的,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財產轉移的法定手續。對於實物捐助,必須進行估價和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估價。以國有資產實物出資的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其實物評估結果應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實確認。股東以實物作價出資的,應當在公司登記時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並經相應的驗資機構驗證。(3)工業產權投資方式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是壹種無形的知識資產,不同於有形資產,它是壹種使用權。以工業產權出資大致可分為兩類:壹類是專利權、商標權,另壹類是專有技術,指制造技術、材料配方、管理秘密。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對公司進行投資。股東必須是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所有者,並經法定程序確認。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時,必須對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進行評估,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並應在公司辦理登記前辦理過戶手續。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20%。(4)土地使用權出資方式股東只能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根據《股份制試點企業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規定》,使用集體企業土地的股份制企業,必須持有負責審批設立股份制企業的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規定由國家征用,依法轉為股份制企業,或者由國家投資。土地使用權價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評估,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後,作為土地資產的核定金額。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必須持有土地管理部頒發的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公司成立後,股東將國有土地使用證交給公司,公司向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