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票否決的設置只能在有限責任公司實行,並不是所有股東都有這個權利。通常這種權利是在公司章程中對壹些重要事項作出特別規定,如公司合並、分立、收購、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重大資產的並購與處置、對外投資與融資等。當風險投資家處於小股東地位時,可以在投資協議和公司章程中規定壹票否決權,以保護其投資利益。但這種權利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通常是為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或者是某些情況下的特殊安排,比如風險投資。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
1.股東會決策: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通過股東會行使權利,包括選舉董事、監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
2.表決權:股東根據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決權,通常不是壹人壹票,而是“壹股壹票”;
3.提案權:股東有權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提出提案;
4.知情權: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會議記錄、財務報表等。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
5.分紅權:股東有權按照持股比例獲得公司分配的利潤;
6.優先購買權:新股發行時,股東為了維持在公司的持股比例,有權優先購買。
綜上所述,並不是所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都有壹票否決權。這種權利通常規定在公司章程中,以保護小股東的利益或在特定情況下的特殊安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零三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其所持有的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