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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機制

法律主觀性:

我不知道妳說的退股是什麽形式。在現有的公司法制度下,股東可以采取兩種方式退出公司:壹種是股權轉讓;第二,減少註冊資本,註銷股份;前者需經其他股東同意並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股權轉讓手續並備案;後者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如果張某通過法律程序退出公司,且其與公司之間沒有相關的競業禁止協議,則張某成立新公司時無需對原公司承擔責任。反之,他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相關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第四十四條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壹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將與本公司的交易視為己有;(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八)其他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收入歸公司所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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