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權轉讓的前提條件:(1)依法設立公司是股東的載體,股東權利依賴於公司的存在。如果公司沒有依法登記註冊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投資人當然不能取得股東資格,當然也不具備轉讓股權的資格。(二)依法取得股東資格的股東作為公司股東,無論是原出資人還是受讓公司股份的受讓人,都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東資格登記。(三)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經合營企業董事會批準。合資的另壹方有優先購買權。根據《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自由轉讓其股權,無需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就合營企業而言,無論是投資者之間的股權轉讓,還是壹方將股權轉讓給合營企業以外的第三方,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都必須有其他投資者的簽字或其他書面形式的認可。(四)獲得審批機關的批準。股權變更登記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企業成立時的登記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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