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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結構是怎樣的?

組織: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股東人數少、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能有1個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不設監事會可能有1~2個監事。國有獨資公司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壹種特殊形式,不設股東會,公司董事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創立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其中,創立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過程中的過渡性機構。騰訊眾創空間是為了順應網絡時代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趨勢。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有限責任公司屬於“人力資本合資企業”,其經營的不僅僅是資本的組合,更是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在這壹點上,可以認為是以合夥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為基礎;股份有限公司是合資公司,是股東的資本組合,不是基於股東之間的信托關系。

延伸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有限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股東人數不足50人的經濟組織,各股東以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三十八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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