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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清算程序是怎樣的?

壹、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條件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責令關閉。

二、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程序

1,股東大會決議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解散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決議需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1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並置備於公司。第三十八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2.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組

根據《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公司因本法第18184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清算組的組成

根據《公司法》第18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如果被解散的企業是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由於《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的設立和組成沒有特別規定,清算組按上述規定由壹名股東組成。解散公司的股東為法人股東的,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指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成員人數不限,但應有股東書面委派證明。

(三)清算組備案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司解散,依法應當進行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的姓名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四)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根據《公司法》第1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以及《公司法解釋二》第11條的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依照《公司法》第186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和清算事宜書面通知所有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經營地域範圍,在公司註冊地的全國性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公告。

據此,擬解散企業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所有已知債權人(註意應與備案時間同時進行),並於60日內在北京市報紙和全國性報紙上公告。另外,為了規避風險,建議在主營業務區域的省級有影響力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法律沒有規定公告次數,但為了規避風險,建議公告次數不少於三次。

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11條第二款規定: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據此,清算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得到清償的,清算組成員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五)債權申報登記

根據《公司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組接收債權人的債權時,應當嚴格審查債權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公司法解釋二》第12條規定: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認可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清算組重新認可。清算組拒絕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取消註冊

根據《公司法》第189條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或者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外商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決定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條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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