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將其股份轉讓給其他現有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份轉讓;或者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有些不同。
1.內部轉股:依法相互轉讓出資是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通過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即可發生法律效力。壹旦股東之間有爭議,可以作為依據。
2.向第三人轉讓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公司對外轉讓。除按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有關文件外,還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