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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組織結構上有什麽區別?

法律主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由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三部分組成。壹、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它行使以下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其報酬事項;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10.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11.修改公司章程。二。董事會是公司的業務執行機構,由5-19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董事會設董事長壹名,經董事會授權,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可以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三。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督機構,由三名以上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監事會可以推薦其成員之壹作為監事會的招聘人員,監事會的討論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可包括公司員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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