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新修訂的《公司法》取消了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首期出資必須達到20%且剩余註冊資本必須在兩年內到位的要求,且不需要驗資報告,這將使設立公司更加方便、成本更低,也將更好地鼓勵我市市民自主創業,刺激個體經濟發展。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1)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說,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的決定外,取消了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足額繳納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取消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壹次繳足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並在公司章程中記載。(二)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分別應當達到3萬元、65438+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首次出資比例和貨幣出資比例。(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和公司實收資本不再是公司的登記事項。公司註冊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