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是企業無法繼續經營時解決債務的壹種方法。企業破產,面對的債務有時不僅僅是壹個公司、壹個機構,還有很多債權人,包括企業的員工,甚至可能拖欠員工工資。那麽,破產清算中職工內債是否會先清償,就要看企業破產法對破產後職工內債是如何規定的了。
壹、員工內債的破產清算
1.《企業破產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保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這是該法的重要指導思想,具有綱領性作用,要求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過程中以民為本,確保和諧。
2.該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破產申請人提供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工資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這是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條件,法院也可以據此對破產企業進行監督。凡未依法提供職工安置方案和核查職工社保的企業,都可能無法順利啟動破產。
3.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職工債權“無需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公布清單。如果員工不同意該列表,他可以要求經理更正。管理人拒不改正的,員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不僅減輕了員工的負擔,也保護了他們的申訴權。
4.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代表參加,他們應當就有關事項發表意見,並享有表決權。給員工參與權和投票權。第67條規定,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舉的債權人代表和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工會代表組成。這樣可以使破產透明化,加強破產程序的監督機制。
5.該法第113條規定了職工債權的內容和優先於普通債權的清償順序。職工債權,是指債務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職工債權種類齊全,內涵豐富,包括幾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項目,並規定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
二、破產企業職工債權的範圍
1,工資
職工債權中的工資應從廣義上理解,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勞動報酬。根據《工資總額構成條例》和勞動部《關於執行
對幾個問題的看法等。,規定工資總額由以下六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值得壹提的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第五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所欠企業職工的集資款,按照《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壹)項規定的順序清償。但是,違反法律的高息是不受保護的。員工對企業的投資不屬於破產債權。”這壹條款是在《企業破產法(試行)》階段制定的。考慮到當時法律規定職工債權優先於特定財產擔保的債權,參照工資對待職工集資款更符合當時的社會環境。但在企業破產法實施後的今天,職工集資債權被定性為普通債權,不納入工資範圍。
2、醫療費、傷殘補助金、撫恤金費用
醫療費用是指員工受到人身傷害後,為進行醫療檢查、治療和康復訓練而必須支付的費用。對已參加醫療保險的企業,職工在醫療保險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從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他未為職工投保或按有關規定應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費用,應屬於破產企業職工的債權。
為維護破產企業職工利益,破產清算中職工內部債務將優先清償。如果破產企業拖欠職工工資或者已經向職工借款,那麽破產企業所擁有的財產應當先清償這壹債務,如有剩余財產,其他債務按照壹定順序清償。同時,破產期間需要繼續繳納員工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