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反工廠規章制度後,應寫出檢查或說明等書面文件。隨後,企業根據《員工手冊》的實際規定,將該員工辭退。如果企業的做法是合理的,那麽就應該按照規定來做,向員工出示書面的辭退通知、員工手冊和工作合同復印件等。,並特別指示去勞動爭議仲裁。並且服務承諾企業必須重視仲裁結果。只要企業敢出這招,這種“在公司門口鬧事”的個人行為就成了過街老鼠。壹般來說,不管人有多難,都會勇往直前,找個借口離開。
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沒有事先通知和公告。比如制定前期沒有征求各部門的意見,單位也沒有和員工商量。在管理制度實施之前,沒有向員工進行其他類型的公告,因此員工不清楚未來何時實施。工人違章,直屬單位領導選擇粗暴的方式惡化事態。勞動者“自暴自棄”,以“妳不讓我好過,我就讓妳難過”的心理狀態鬧事。企業違法辭退員工,就會有合理合法辭退員工的企業,當然也會有鬧事的員工。因為有些員工不了解企業辭退員工是否合理合法,認為企業是非法辭退自己,但是不了解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甚至認為這是解決問題的便捷方式,所以選擇這種方式。
說到底,不方便是溝通不充分造成的,不方便是員工自己覺得吵了才能看到希望。想要解決這種情況,就得先分析原因,然後有目的的解決。如果公司違法辭退,員工也想去勞動局了解情況。當需要好幾個月才能得出結論的時候,提前準備好各種資料是很不方便的,或者是消耗不掉的。最後他們覺得去公司門口很可能會繼續更快的處理,因為他們認為公司會考慮品牌形象和口碑。如果公司合理合法的辭退,員工提出要求後沒有希望,就想以“鬧”的形式試試最後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