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股東從上市公司獲得分紅。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第二條規定,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為個人持股在1年以內(含1年)的,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其股份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持有期限計算應納稅款,證券公司及其他股份托管機構從其個人資金賬戶中扣除並劃轉至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在次月五個工作日內劃轉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執行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第四條規定,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後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計算納稅,持有時間從解禁之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綜上,解禁前獲得的分紅將繼續暫時減少50%;解禁後持股期限超過壹年的,取得的股息免稅;解禁後持股時間超過1個月不滿1年(含1年)的,取得的股息紅利減按50%稅率征稅;解禁後持股時間不足1個月(含1個月)的,所得股息全額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