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研究制定我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和支持擔保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二)審批全省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撤銷和重組,負責融資性擔保機構營業執照的頒發、繳回、換發和註銷,負責擔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擔保公司從業人員;
(三)建立全省融資性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制度,指導、協調和監督下級財政部門處置重大風險,並按規定向上級財政部門報告;
(四)研究制定擔保公司綜合評價制度,建立擔保公司評價體系,組織實施擔保公司綜合評價,並以適當方式披露相關評價結果;
(五)建立擔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制度,加強擔保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和管理;
(六)統計、分析、上報有關財務信息、經營數據、行業發展情況等。我省擔保公司中;
(七)指導我省擔保行業自律組織開展自律、維權、服務、交流和行業統計;
第三十八條州(市)級監管部門負責向同級政府和上級監管部門報告工作,依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範轄區內擔保行業的發展,包括以下職責:
(壹)落實融資性擔保公司重大風險處置報告制度,指導、協調和監督擔保公司重大風險處置工作,及時有效處置重大風險事件,並按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監管部門報告;
(二)按照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監管部門的要求,做好擔保公司行業管理的基礎工作;
(三)指導擔保公司規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
(四)建立轄內擔保公司基礎信息數據庫,統計、分析和報告轄內擔保公司相關財務信息、業務數據和行業發展狀況,持續監控轄內擔保公司經營和風險狀況。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擔保行業監管隊伍建設,支持監管部門配備專職人員,保障擔保行業監管工作的專業化、制度化和常態化。
第四十條州(市)級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壹年度監管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機構概況報告,並上報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級監管部門。
第四十壹條州(市)級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1年底前完成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分析報告,並上報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級監管部門。
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通報被監管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規情況或者第四十二條州(市)級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監管部門報告轄區內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應急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並向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級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擔保公司應當由專人負責,按照規定向監管部門提交相關信息和資料,並對所提交文件、資料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提交的具體內容如下:
(壹)及時報告重大風險事件,擔保公司對重大風險事件的報告按照《融資性擔保機構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制度》(201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及時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
(三)報送季度財務報表、業務報表和資金使用情況;
(四)擔保公司根據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審計報告,按照有關規定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並及時向監管部門提交審計報告;
(五)按年度報送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報表;
(六)提交本機構基本情況、經營情況和合法合規情況的年度報告;
第四十四條省級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適時提出對擔保公司資本質量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並有權要求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者約見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者進行必要的整改。
省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通報被監管擔保公司的違規行為和風險,或者未按監管要求報告信息的擔保公司名單。
第四十五條省、州(市)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擔保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供監管部門要求的相關文件和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知識分子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四十六條擔保公司可以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征信系統接入管理暫行規定》(銀發[2010]365號)的有關規定,申請接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擔保公司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