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機動車登記的規定:
第十八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30日內到機動車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在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處理完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第十九條申請轉移登記,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和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駕駛證;
(五)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輛,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或者海關認可的轉移證明;
(六)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現機動車所有人居住地在車管所管轄範圍內的,車管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壹日內,確認機動車,查驗車輛識別代碼拓印膜,審核提交的證件和憑證,收回號牌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過戶事項,補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第六十四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4)身份證明是指:
1.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加蓋單位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所有人內部組織機構不具備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條件的,可以使用上級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上述單位被註銷、撤銷、破產的,其機動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抵押登記、註銷登記、註銷質押備案、申請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更換、換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等手續的,被註銷企業的身份證明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註銷證明。被撤銷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其上級主管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破產企業身份證明是依法設立的財產清算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