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諾內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4號——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及上市公司的承諾與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以下簡稱《指引4號》)的要求。承諾事項必須有明確的履行期限,不得使用“盡快”、“時機成熟時”等模糊用語。承諾履行涉及產業政策限制的,應當在政策允許的基礎上明確履行期限。發行人應充分披露承諾的具體內容、履約方式和時間、履約能力分析、履約風險及對策、不履約時的限制措施。在作出承諾前,當事人應當對承諾事項的可實現性進行分析論證並公開披露相關內容,不得承諾根據當前情況判斷明顯不可能實現的事項。
(二)承諾內容不符合《指引4》要求的,承諾當事人應當進行規範,中介機構應當就規範後的承諾內容是否符合《指引4》要求發表意見..
(三)當事人是否存在逾期未履行或者違反承諾的情形。若承諾確實未能履行或履行承諾將不利於維護上市公司利益,承諾參與方應充分披露原因,並將變更承諾或免除履行承諾的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承諾參與方及關聯方應回避表決。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就承諾方提出的變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有利於保護上市公司或投資者利益發表意見。變更方案未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承諾期限屆滿的,視為逾期未履行承諾。
(4)該事項是否導致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上市公司權益,或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