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註冊地和主要R&D及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場地內。
2.申請入駐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壹般不超過24個月。
3.已遷入的企業,其產品(或服務)尚處於研發或試銷階段,且去年營業收入未超過200萬元。
4.孵化期壹般不超過42個月(列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和“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壹般不超過60個月)。
5.扣除“知識產權出資”後,企業設立時註冊資本壹般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列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和“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壹般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壹般不超過654.38+00萬元人民幣)。
6.單個在孵企業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壹般不超過1000平方米(從事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壹般不超過3000平方米)。
7.孵化企業在R&D從事的主要項目(產品)和生產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起的“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中規定的範圍。
8.孵化企業開發的項目(產品)知識產權界定清晰,無爭議。
9.在孵企業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運營和管理有壹定的掌控能力。留學生、大學生企業團隊的主要管理人員或技術負責人應為本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標準(包括標準樣品),是指在農業、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