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設立程序
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包括四個主要步驟。
(1)確定基金性質。根據組織形式的不同,基金可分為公司型和契約型;根據基金債券是否可以贖回,分為開放式和封閉式兩種,基金發起人首先要選擇這種。
(2)選擇* * *相同的發起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制定各類申請文件。根據基金發起人資格的有關規定,認真選擇* * *和發起人,簽訂《共同發起設立證券投資基金協議》,選擇基金托管人,制定各種文件規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人之間的責權利關系。
(3)向主管當局提交所需的批準文件。同時,積極開展人員培訓,為基金的成立做好各項準備。
(4)刊登基金招募說明書,銷售基金債券。壹旦募集資金的金額或比例達到相關法律規定,基金就成立,否則,基金的發起就失敗。
2.申請設立基金時應提交的文件和內容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基金發起人申請設立基金時應向證監會提供的文件有:
(1)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基金名稱、申請設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類型、基金規模、存續期限、發行價格、發行人、基金的交易或申購贖回安排、擬委托的受托人和管理人、重要發起人的簽名和蓋章。
(2)發起人信息包括發起人基本信息、法人資格和業務資格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協議主要包括:擬設立基金的名稱、種類、規模、募集方式和期限;基金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基金未設立時發起人的責任和義務;發起人認購的基金份額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首次認購並在存續期間持有的基金份額;擬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發起人對主要發起人的授權等。;
(四)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
(五)招股說明書
(六)發起人財務報告包括主要發起人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三年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以及其他發起人實收資本的驗資證明。
(七)法律意見書具有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對保薦機構的資格、保薦協議、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招募說明書、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擬任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資格、本次發行的實質性條件、保薦機構的重要財務狀況等出具法律意見書。
(8)募集計劃包括基金發行的基本情況和發行公告。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時,除上述材料外,基金管理人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開放式基金的實施方案及相關文件。